免费领取办理费用
行业咨询 > 企业百科 >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和要求讲解

作者:企业百科 发表日期:2020-07-29 来源:企业百科

中国的互联网一直是吸引外国投资者关注的投资领域。作为金融投资者,大型海外基金已经建立了各种灵活的VIE架构,进入了该行业,并通过互联网在海外提供了成熟的商品或服务,希望为国内和国内的买家以及中国企业的用户提供服务。

他们密切关注中国的外资政策,特别是在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外资持股比例可试点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他们希望通过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您有这样的海外合作伙伴,您可以通过以下最新法规和政策的总结提供最佳指导:


1注册资金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比例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3经营类别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知》规定,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B21)的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属于禁止类。由此可见,新闻和出版类网站不向外资开放。

4资格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指出,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该条款否认单纯的财务投资者进入高附加值电气通讯业务领域,但该领域的投资业绩是否成为审查的依据,审查部门可能进行案例研究。

5审批流程(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5.1正常流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工信部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2、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4、如果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

5、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6、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7、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5.2预授权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发改部门批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发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应当将申请材料转交国务院发改部门批准。 转交国务院发改部门批准的,上述批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

5.3商务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向国务院商务部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值电信业务的,应向省级商务厅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4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后,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限为60日,审批后颁发对应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5.6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与SP(Service Provider)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个统称,根据运用的网络服务的类别,可以分为ICP证和SP证。

两者的区别在于:ICP证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开头,业务种类表述会注明“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例如,京东的ICP证号为京ICP证070359号。SP证涉及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B开头,业务种类表述会注明“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例如淘宝的SP证号为浙B2-20080224。

5.7ICP证和ICP备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力法》第3、4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所谓经营性,意指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服务,但不要求立刻产生对价,重在通过服务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所谓非经营性,意指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许可后发给ICP证,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仅有备案号,例如,百度作为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的网站,其ICP证号为京ICP证030173号;中国法院网作为提供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的网站,其备案号为京ICP备17032772号。

基于上述限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或者境内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寻求境外上市,一般会设计VIE架构,以规避外资比例、经营范围、资质要求的限制。

收藏
发送